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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晓杰:取消普通市民经济适用房是不是违宪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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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晓杰:取消普通市民经济适用房是不是违宪


编者按:本文系沈晓杰“中国房地产十大批判”系列文章之四——九问经济适用房系列(9),作者授权《环球华报》全文发表。我们将陆续刊出全部系列文章,敬请期待。

从1998年的23号文件到2003年的18号文件,政府有关部门对经济适用房的政策可以说是来了一个180度的大拐弯。从政策上允许80%的普通市民购买经济适用房,到现实中只有10%左右的市民才可以买经济适用房,两者之间的变化之大、对普通市民的利益关系之深,都是其他一般的政策所不可比拟的。

按理说,像这样变化幅度如此之大、牵涉人群如此之广、关系到的群众利益如此之深的“政策巨变”,至少应该有一套完整和科学的决策体系,全面的评价“为什么要变”的社会因素,综合的权衡制定和实施新的“纲领性文件”可能带来的政治后果,这是“决策科学化”的基本要求。但从现已公开的资料来看,这项关系城市民生最大利益的政策改变,即没有经过公开的听证,也没有和人大、政协等方面的代表和委员的民主协商。不仅来得“神神秘秘”,而且造成的“轰动效果”也对和谐社会的构筑和社会的稳定形成了巨大的冲击。

“新旧房改”对比,究竟说明了什么?

在18号文件对外公布后的第二天,建设部的高官曾经专门就该文件的“有关问题”做了“说明”。按照他的讲法,『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』(18号文)的“形成过程是科学决策、民主决策的过程。《通知》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纲领性文件,对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必将产生深远影响。”确实,让众多开发商“喜形于色”和“欢欣鼓舞”的“新房改纲领性文件”,对后来的中国房地产市场产生了“翻天覆地”的影响,普通市民都“切身痛感”“新纲领性文件”的“巨大威力”。但这样的“深远影响”,是促进了“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”,还是导致中国的房地产走向歧途?让我们来看看18号文件前后的全国房地产市场的变化,以事实来说明问题。

18号文件虽然是在2003年8月底对外公布的,但由于老房改政策(23号文)执行的期限连续性,以及房改新政策(18号文)的“贯彻执行”和落实到位也有一个后滞的过程,所以一般也把2003年底及2004年元旦看成是新老房改文件的“分水岭”。我们也以此为界,看看前后两种不同的房改政策的“市场效应”究竟如何。

2003年9月18日,也就是在18号文件公布后的半个多月,在国务院新闻办专门就我国房地产市场情况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,建设部的一位副部长对1998年-2002年(也就是实施23号文件的5年左右的时间)全国的房地产发展进行了“盘点”:

这5年,全国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年均上涨3.6%,房价是稳中略升,低于同期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幅度;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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